图为发掘区。 陕西省文物局供图
此次发掘共清理陶俑220余件,陶马16匹;战车4乘、鼓2处、鼓槌1处、漆盾1处、笼箙3处;兵器柲多处、弓弩箭箙多处;发现车马器、兵器、生产工具等,共计近千余件(组)。
秦始皇帝陵博物院研究员申茂盛介绍,俑坑的木质结构是由地栿——立柱——枋木——棚木构成框架式结构,较其他陪葬坑由垫木——地板——立柱——厢板木——棚板木所构成的厢椁式显得技术原始,兵马俑陪葬坑应该是陵园中修建较早的一组陪葬坑。
通过考古发掘还取得了一些重要发现、新认识。在俑的等级与军阵方面,明确了特殊俑的职能,初步厘清了军阵的排列规律。在车属遗迹方面,清理出笼箙等遗迹,并判定其为车配置装纳杂物之器,并非马槽。在武器装备方面,认为俑坑内的长兵器主要为铍与戟;短兵器分辨出两种青铜剑有等级上的区别;远射兵器,解决了檠木的使用问题;防护设备清理出俑坑中第一面盾牌;指挥设备清理出鼓与鼓槌。
图为考古人员正在发掘区工作。 陕西省文物局供图此外,通过考古发掘,认为俑的双臂单独制作,待陶俑躯干完全制作好后进行二次覆细泥,细部雕饰包括铠甲已完成后才粘接双臂,搞清楚了陶俑的制作程序。彩绘保护与文物修复也有了新的突破,截至目前已修复陶俑约140余件。
申茂盛表示,此次考古发掘显示,甬道被人挖开过,推测有人利用甬道进入俑坑。能够利用甬道进入俑坑进行破坏的人,一定是参与了俑坑修建的人,联想投降项羽的秦兵,这些人在接受了项羽的指令来破坏的话,一定是轻车熟路,所以,甬道迹象可为项羽破坏秦始皇陵园和兵马俑坑提供一个非常有力的佐证。(完)
依法保护女性生育权益 “冷冻胚胎案”入选最高法典型案例****** 光明网北京1月12日电 (记者 孙满桃)涉冷冻胚胎等相关民事纠纷处理,是司法实践中的前沿问题,也是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 在民法典施行两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今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第二批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记者注意到,一起冷冻胚胎案,即“邹某玲诉某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入选。 这起案件,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丧偶的邹某玲有权请求医院继续为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最高法认为,该案是依法保护女性生育权益的具体实践,体现了司法对妇女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具有积极的导向意义。 2020年,邹某玲与丈夫陈某平因生育障碍问题,为实施试管婴儿辅助生育手术到被告湖南省某医院处进行助孕治疗,并于2020年10月1日签署了《助孕治疗情况及配子、胚胎处理知情同意书》等材料。因邹某玲的身体原因暂不宜实施胚胎移植手术,某医院对符合冷冻条件的4枚胚胎于当日进行冷冻保存。 2021年5月,陈某平死亡。后邹某玲要求被告继续为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但某医院以不能够为单身妇女实施辅助生殖术为由拒绝。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单身妇女通过实施辅助生殖技术规避婚姻和家庭的责任,保障我国正常的家庭伦理秩序和风俗。但原告是否属于条文中的“单身妇女”需要结合规范目的及本案的案情综合看待。 “单身妇女”应当指未有配偶者到医院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情形,原告是已实施完胚胎培育后丧偶的妇女,与上述规定所指实施胚胎移植手术的单身妇女有本质区别。 目前对于丧偶妇女要求继续移植与丈夫已受精完成的胚胎进行生育,法律并无禁止性规定。原告欲继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既是为了寄托对丈夫的哀思,也是为人母的责任与担当的体现,符合人之常情和社会公众一般认知,不违背公序良俗。因此判决湖南省某医院继续履行与原告的医疗服务合同。 最高法认为,该案是依照民法典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的精神,保护丧偶妇女辅助生育权益的典型案例。审理法院结合案情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有关“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规范目的,依法认定本案原告丧偶后与上述规定中的“单身妇女”有本质不同,从而确认了“丧偶妇女”继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正当性。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